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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节点等事项通知!
2022-11-10 11:40:00   来源:

关于调整预售资金支取节点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及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住建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支取节点和比例调整等事项如下:

一、地上建筑支取节点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30%

2、工程形象进度地上总层数达到一半,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50%

3、主体工程封顶且屋面构架完成,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65%

4、外墙装修全部完工落架(包括主体建筑的门窗、栏杆、外墙涂料等全部完成),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75%

5、单位工程完成建设(包括电梯、公共区域装修、入户门、水电管线等完成施工安装),且已组织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80%

6、项目组织联合验收,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90%

7、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序时进度支付工程款,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工程结算核对,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并撤销预售资金监管。其中第2-5个节点县区住建部门应到项目现场核实工程实际进度情况。

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其原装修款项未缴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在达到第5单位工程完成建设节点时不再审批支取重点监管资金,待合同约定的全装修工程完成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累计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95%,以确保全装修工程顺利施工。

二、地下建筑支取节点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度达到地面正负零),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55%

2、地下工程完成建设,且已组织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80%

3、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累计申请使用额度内预售资金不得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85%

4、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申请支取全部监管资金。
三、全装修工程支取节点和比例

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项目,其全装修款项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的,全装修工程按以下节点和比例申请拨付材料款、工程款等与装修工程有关的费用:

1、主体建筑工程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因购买装修材料需要,根据装修材料采购合同及正式发票等,可申请使用金额不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20%

2、装修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完成装修工程量50%,累计可申请使用金额不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50%

3、装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累计可申请使用金额不超过单位工程监管额度的95%

4、剩余5%作为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后满3年可申请支取其中3%、满5年可以全部取出,并撤销装修款项监管。

所申请使用的款项,应将款项直接拨付至装修材料供应单位、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或装修工程监理单位等与装修工程有关单位提供的账户。

四、其他要求

1、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该项目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所有楼栋建筑面积(含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地下室)按对应工程造价标准的1.1-1.3倍系数核算总金额,该系数根据项目中不可销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确定。全装修监管额度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暂不纳入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核算。重点监管资金留存足额后,多余的为非重点监管资金,企业可申请支取用于各类税费、贷款本息、员工工资、营销费用等支出。

2、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售房源库存达50%以上的项目,经企业申请县区住建部门核实属实的,该项目其他楼栋不受形象进度超过50%未办预售许可证下调20%销售均价的限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书面提供各单独发包和专业分包项目清单及造价作为资金监管和拨付依据,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施工或采购合同、签订单位及对应收款账户(首次)、施工方或供货方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申请拨付款项,其中未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专业分包项目申请工程款支取时需经总承包单位盖章确认。不得通过虚增分项工程、重复项目造价、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腾挪套取资金。对不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及时处理信访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其预售资金支取申请。

4、各县区住建局要配足预售资金监管人员,简化内部流程、提高审核时效,实施闭环管理,优化行业服务,参照企业提供的各单独发包和专业分包项目清单及造价进行资金监管和拨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非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过监管系统通知监管银行拨付,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监管系统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市局对未按时核实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通报其属地效能等部门予以查处问责。

5、监管银行要根据住建部门核实的意见及时拨付款项,在收到住建部门拨付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拨款工作。对未按时拨付的商业银行通报人行、银监部门,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承接新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监管银行未经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资金、放贷银行未将个人按揭贷款(含公积金)直接转至监管账户造成预售资金流失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6、本通知自20221110起施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11 8

编辑:仙房网xfw0594.com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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